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68号 原告高a。 被告沈a。 原告高a与被告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68号

原告高a。

被告沈a。

原告高a与被告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a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6日生育儿子沈b。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至2000年期间关系较好。之后,因被告参与赌博、有嫖娼恶习,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打原告,致夫妻不和。2013年10月5日起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沈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a与被告沈a经自由恋爱后,两人于1993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6日生育儿子沈b,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关系长期较好。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有所失和。2013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关系长期较好,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有所失和,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a要求与被告沈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婉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