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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78号 原告郁a。 被告张a。 原告郁a诉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a、被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478号

原告郁a。

被告张a。

原告郁a诉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a、被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17日生育一子郁b。因双方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给原告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郁b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张a辩称,双方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17日生育一子郁b。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现诉请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原、被告的到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和,因该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以该理由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除此外,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之程度,且被告也明确表示夫妻关系尚可,故原、被告理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的稳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郁a诉被告张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美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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