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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20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a,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a,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顾a,男, 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320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a,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a,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顾a,男, 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要求被告支付200X年X月至201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3,845.4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夏万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a、陈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告系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房屋的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82.46平方米,原告为被告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7元,原告实际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主张。被告未支付原告200X年X月至201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计3,845.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X年X月至201X年X月的物业管理费3,84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顾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练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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