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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19号 原告沈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沈某庚,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19号
原告沈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沈某庚,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沈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告沈某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告沈某丁,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告沈某戊,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告沈某己,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乡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戊、沈某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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