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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78号 原告彭××。 委托代理人杨荣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原告彭××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78号

原告彭××。

委托代理人杨荣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

原告彭××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诉称,孩子出生仅2个月时,被告不顾原告感受,将双胞胎儿子中的一个送给其姐姐抚养,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由此双方产生矛盾。1989年被告委托律师到原告所在科室找原告谈离婚,原告考虑孩子小,不同意离婚。1992年起,被告不再给家中任何开销,且与同单位女同事常年存在不正当关系。1993年双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陈××辩称,婚后关系一直挺好。2010、2011年左右,两人还一起去海南三亚旅行。双方和孩子一起出去玩的次数也很多。原、被告感情很好,都已经很大的年纪了,夫妻感情未到离婚的程度,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9月15日登记结婚,1978年4月23日生双胞胎儿子,都已成年。原、被告因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有矛盾也是正常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对未来生活方式合理安排,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彭××要求与被告陈××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项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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