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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39号

原告李某。

被告马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恋爱,2011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7日生育一子马某某。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照顾,甚至在原告怀孕及坐月子期间也不加照顾。被告继父在此期间因患白血病而病危,被告较多时间照顾继父,原告也表示理解,原告父母还曾帮忙照顾被告继父,但被告母亲仍然对原告不满,被告在处理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关系的态度令原告不能接受,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马某辩称:原告的陈述部分不属实。被告确实在原告怀孕及坐月子期间照顾得少了,但事出有因,被告继父待被告如亲生之子,被告出于报恩想尽可能多照顾继父,被告母亲也有患白血病的先兆,因此难免分身乏术,上述情况被告都对原告解释过,希望原告能够谅解,原告生父还出资让原告到月子中心坐月子,也不可谓对原告不关心照顾。被告为了陪伴原告,甚至在继父过世时也没能守候在继父身边,所以被告母亲对被告也极其不满。被告认为,被告主观上有多照顾原告的意愿,但客观原因导致被告做得比较欠缺,希望原告多加谅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恋爱,2011年8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7日生育一子马某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原告怀孕期间,被告继父因患白血病而住院治疗,在妻子和父亲均需其照顾关心的情况下,被告未能作出妥善细致的安排,引发矛盾。原告生育之后,被告生父出资让原告至月子中心坐月子,但被告对原告的关心照顾比较欠缺。被告继父弥留之际,被告未能陪伴在侧,再次引发原、被告及各自家人之间的矛盾。审理中,被告表示自己在原告生育前后确实照顾不周,请求原告多加谅解,被告愿为挽回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完整付出最大的努力。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建立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恋爱数年后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很好。婚后不久,原告即怀孕,在极需被告关心照顾之际恰遇被告父亲身患重病,被告未能谨慎细致地安排好时间以照顾周全,从而引发原、被告及各自家人之间的矛盾。现双方的家庭生活已恢复平常状态,被告维持家庭完整的愿望较为迫切,原告也应珍惜夫妻感情,多加谅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维系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李某已预缴),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中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