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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4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498号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498号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竞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孟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归还了5万元,之后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一直拖延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50,000元。
  被告孟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及经过无异议,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其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还款能力。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分三次原告借款共计60万元,被告于2012年8月归还了5万元,后于2013年6月30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孟某因个人资金问(题),于2012年5月向任某借款人民币一十万元,于2012年8月归还上述借款中的伍万元,尚欠伍万元,后又于2013年3月25日向任某借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正,于2013年5月11日向任某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正,现共计欠任某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正,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招商银行转帐凭证一份、某波银行转帐凭证五份、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条的内容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理应及时偿还。现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某借款人民币55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5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由被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竞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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