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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4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47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与被告朱某之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均系再婚,至今已有矛盾两年多,主要是为经济问题与人际关系,双方自2013年2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离婚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被告朱某辩称,双方现确实分居,夫妻关系也确实没有改善,同意离婚,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恋爱,于2006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有矛盾,现分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未能妥善解决夫妻矛盾,并致分居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均表示自行解决各自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与法无不合,也可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王某与朱某离婚;

二、 王某与朱某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王某与朱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审判员 张 弢
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赛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