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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丁。
上诉人蔡甲、蔡乙、蔡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0月8日,三名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蔡甲、蔡乙、蔡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90元,由上诉人蔡甲、蔡乙、蔡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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