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丁。 上诉人蔡甲、蔡乙、蔡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0月8日,三名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蔡甲、蔡乙、蔡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90元,由上诉人蔡甲、蔡乙、蔡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春蓉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俊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