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法定代表人d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4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