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946号 原告吴某甲,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现住崇明县某镇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现住崇明县某镇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黄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户籍地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现住崇明县某镇某弄某号某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黄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俪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