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承包合同第12条规定,本案争议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占有排除妨碍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表明,涉案房屋位于徐汇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的承包合同系其与案外人签订,对被上诉人无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不适用本案纠纷。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