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虽然在徐汇区,但实际居住地在浦东新区,系争房屋权属在黄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纠纷案,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表明,上诉人,即本案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q,系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实际居住于浦东新区,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