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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另案中上诉人并未提出要求确认《房屋认购单》无效,故本案不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6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另案中上诉人并未提出要求确认《房屋认购单》无效,故本案不存在一事二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涉及本案争议的《房屋认购单》效力问题,故上诉人另行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认购单》无效,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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