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法定代表人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f 法定代表人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h 法定代表人j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k 法定代表人l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q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w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e 法定代表人r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t 法定代表人y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u 法定代表人i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o 法定代表人p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z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c厂 投资人闻w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a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a厂 法定代表人吴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s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a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d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s。 委托代理人孙w。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u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i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w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q。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w。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w。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f。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r厂 投资人林q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y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y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o。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q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q。 委托代理人吴q。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w有限公司区。 法定代表人李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e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y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y。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j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c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h。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z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o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h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b。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三年之久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