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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法定代表人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f 法定代表人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h 法定代表人j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k 法定代表人l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q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w 被上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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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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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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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三年之久才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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