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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9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900 号 原告:叶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西屏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温溪镇 XX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900 号




原告:叶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西屏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温溪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被告:孙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海口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被告:饶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海口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被告:石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海口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被告:陈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海口镇 XX 。公民身份号码: XX

原告 叶 XX 为与被告 孙 XX 、饶 XX 、石 XX 、陈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向本院起 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文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新云、人民陪审员宋旭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叶 XX 的委托代理人 叶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孙 XX 、饶 XX 、石 XX 、陈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叶 XX 诉称: 2012 年 7 月 1 日 ,被告孙 XX 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2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 2 .5% 计息,被告饶 XX 、 石 XX 、陈 XX 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还约定若发生纠纷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借款后,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 ,诉至本院。为此,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孙 XX 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1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2 年 7 月 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饶 XX 、石 XX 、陈 XX 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孙 XX 、饶 XX 、石 XX 、陈 XX 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 借条、收据 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 被告孙 XX 出具借条向原告叶 XX 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孙 XX 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饶 XX 、石 XX 、陈 XX 为被告孙 XX 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孙 XX 、饶 XX 、石 XX 、陈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 XX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叶 XX 借款本金人民币 12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2 年 7 月 2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饶 XX 、 石 XX 、陈 XX 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80 元,由被告孙 XX 、饶 XX 、 石 XX 、陈 XX 负担;公告费 300 元,由原告叶 X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周新云

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陈 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