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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366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某村某号某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瞿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3667号
  原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某村某号某室。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瞿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成钢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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