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 法定代表人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f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9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的案件中,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先刑后民,故原审裁定有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因涉嫌诈骗,已经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民事诉讼范畴,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