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s 上诉人(原审被告)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 法定代表人g 上诉人a、s、d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管辖异议裁定应当由立案庭作出,不应由审判庭作出。原审程序不当,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管辖异议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