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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女,19**年****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系蒋**之夫),身份事项同上。 被上诉人(原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女,19**年****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系蒋**之夫),身份事项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朱*(系刘**之夫),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徐**、蒋**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9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撤回原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均由被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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