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沈巧怡,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10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103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103室。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因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 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