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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 上诉人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
  上诉人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均系再婚,于1997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来,因为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管某某曾于2012年4月、11月两次涉讼要求与对方离婚,但未获准许。
  现管某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涉讼,要求与付某离婚。
  原审法院审理中,管某某表示,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是有改善,但只是表面的,生活和感情是两码事,管某某是不想再和对方吵架,而且管某某对其好一点,是希望付某能尽早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且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已有所缓和,故管某某之诉难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多加沟通、多些包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相信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管某某要求与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再婚后,因感情不和分房至今已8年,家里一切开支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早已无感情可言。因上诉人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提出离婚诉请并非心血来潮。原审法院主观认为双方感情有所改善,轻率作出不支持上诉人诉请的判决,无任何事实依据。鉴于上诉人生理、心理上已因该婚姻严重受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付某辩称:双方感情经前次诉讼后,确有改善。原审判决正确,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本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确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夫妻生活中,不仅应相互扶持,更应互相理解尊重。原审法院鉴于双方夫妻关系经前次诉讼后,确有缓解迹象,出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继续努力和好的希望,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离婚诉请,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 璐
审 判 员 顾文怡
审 判 员 吴 俊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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