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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原审原告)E。 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原审原告)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原审原告)E。
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原审原告)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上诉人A等7人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等7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等7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C、D、E、F、G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A、B、C、D、E、F、G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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