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原审原告)C。 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原审原告)E。 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原审原告)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上诉人A等7人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等7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等7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B、C、D、E、F、G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A、B、C、D、E、F、G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