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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以下简称A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以下简称A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B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A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峥
审 判 员 赵喜麟
代理审判员 谭 勇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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