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报社。 委托代理人郭某律师。 上诉人徐A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A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B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徐A原系某某银行私人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之一,后离职自行开办公司。2012年3月16日,徐A向包括B报社记者徐C在内的52位媒体记者邮箱群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主题为“问候”、附件为徐A的名片,邮件内容除介绍了徐A离职开办公司一年多时间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外,大部分篇幅陈述了其对私人银行业务开展的看法,其内容为“人虽然离开了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体系,但是在支持金融机构建设私人银行和服务私人银行客户两个领域,我继续进行着私人银行业务的探索。更值得高兴的是时间胜于雄辩,一些一年前我所推崇且身体力行的主张,虽然当时无法与既得利益者和目光短浅者辩论清楚,但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已经成为了众多国内私人银行的共识:1、一家银行如果真正要将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成功,并把她视为个金业务的重中之重,必须由最高决策者在总行层面确立私人银行的独立地位,而不是零售个金部的‘花瓶’,并配以与发展目标相匹配的人、财、物资源。否则,贵宾理财客户甚至更低层级的客户购买好的产品,卖不掉的产品改头换面交给私人银行部门,还美其名曰‘支持私人银行业务’;一年里,贵宾理财以下广告铺天盖地,私人银行没有一分钱的广告投入等咄咄怪事就会层出不穷。2、在私人银行体系与分行、支行的零售个金部门配合中,采用‘1+1+N’和一份业绩两份计算的模式,效果如同其公式名称一样,私人银行与零售个金‘1+1’将大于2。3、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产品,不仅不能推销,往往营销也不够,需要的是管理好客户关系。只有做好了客户关系管理,私人银行客户真正感到你是在替他想为他急,才会信任你,才会购买你的产品。那种把私人银行客户视为‘大贵宾理财’、贵宾理财客户买十万,私人银行客户就该同种产品购买一百万的掠夺式发展,不仅不能骗来私人银行客户购买,而且只会‘杀鸡取卵’,客户越做越少。这种作法对上忽悠最高决策者,使决策层对市场产生过度盲目的乐观;对下硬压指标,导致怨声载道,客户投诉不断;唯独中间者牺牲了银行私人银行品牌、‘斩掉’了客户、虚增了销售、进而染红了个人的红顶子。4、此等做法与其说是对私人银行的无知,不如说是为了个人完成指标、加官进爵而别有用心。同时,已经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新颁布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规定对销售人员不能单一采用产品销售业绩作为考核指标。这也表明我所赞成的以客户数、AUM进而管理会计利润作为考核标准,已为更多的人及私人银行所接受。甚至某某银行总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将‘杀鸡取卵’者调离了总行个金业务中层领导岗位”。 B报社记者徐C在收到徐A上述邮件后,根据邮件内容撰写了名为《某某银行前员工曝光私人银行“斩客”--被业界称为“中国版某某”》的文章,并由B报社刊登在2012年3月22日出版的《某某报》B13版。上述文章内容大部分引述了徐A在邮件中所述的信息、观点及看法,并将徐A群发邮件内容及其行为称为其对某某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的曝光,将徐A邮件中的“杀鸡取卵”、“‘斩掉’了客户”理解并表述为“斩客”,同时文章将徐A的行为等同于著名国际企业某某集团前高级雇员公开辞职信、曝光某某集团麻木榨取客户利润的行为,并认为“某行形象面临严峻考验”。 上述文章刊发后,徐C于2012年3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徐A告知了文章内容及发表情况,徐A则回邮称希望以后发表有关徐A的文章前能够先让徐A阅看。之后,由于B报社上述文章对徐A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徐A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报社连续三期在《某某报》头版刊登《纠正及道歉声明》向徐A赔礼道歉,并赔偿徐A因名誉受损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徐A所发的涉案电子邮件,大部分内容为其有关银行私人业务的一些观念及看法,其中亦涉及银行内部业务的有关信息。虽然徐A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加强与媒体从业人员的沟通、了解,提升其自行形象,以便为其公司业务的开展积累资源,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所谓曝光的意图。但由于徐A邮件的发送对象均为媒体工作人员,故其应预见到邮件的相关内容可能被直接作为新闻素材,但徐A并未作相应特别声明,以限制对邮件内容作未经认可的发表。B报社作为新闻媒体,负有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责任,由于徐A所发邮件内容包含了事关公众利益但不为普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且徐A系银行离职人员,其信息亦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故B报社记者将其作为新闻素材并撰写文章并无不当。B报社所发表的系争文章,其基本内容均来源于徐A邮件,虽然亦加入了作为职业媒体人所掌握的一些信息及自身观点并使用了“曝光”、“斩客”、“中国版某某”等用词,可能造成对徐A的负面影响,超出了徐A的预期,但并未达到歪曲事实的程度。现徐A主张系争文章已构成对徐A名誉权的侵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要指出,新闻媒体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履行其媒体职责时,应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应一味地追求新闻效应,而忽视对他人特别是新闻素材来源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希望B报社对此能有所注重。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徐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A负担。 判决后,徐A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称:其致媒体记者的私人邮件,一是告知上诉人的新单位和联系方式,二是叙述了对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看法,没有也无意曝光私人银行“斩客”。被上诉人在文章中将上诉人定义为曝光人、“中国版某某”,对上诉人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以致于上诉人无法重返金融单位,也无法招揽上诉人老东家某某银行的私人银行项目培训业务。上诉人致媒体记者的私人邮件,并未授权他人刊登,然而被上诉人于2012年3月22日发表的文章,未征得上诉人同意,也未对上诉人进行专门的采访和确认,对上诉人邮件内容进行断章取义,歪曲上诉人的本意,严重违反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是一种违法行为。 被上诉人B报社辩称:新闻记者有报道的权利。现被上诉人发表文章如实报道了上诉人邮件中的内容,事后被上诉人也把文章拿给上诉人看了,得到了上诉人的同意,文章内容没有失实之处。上诉人所述的严重后果亦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故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B报社于2012年3月22日发表的文章,主要内容全部来源于上诉人私人邮件,虽在行文格式与编排上稍作变动,但内容并未失实。曝光一词可作事物暴露或被揭露解释,而上诉人作为原某某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负责人,在其邮件中公开阐述其对于中国私人银行业务现状的观点与看法,且将其私人邮件以群发形式发送给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几十家媒体记者,允许负有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记者们阅览,亦未禁止记者对外传播相关见解,因此,被上诉人在整合该篇邮件内容并予以发表时将上诉人的行为称之为曝光,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至于被上诉人在文章标题中称上诉人为“中国版某某”,系其针对上诉人的行业身份、议题内容、事件影响力联系某某集团前高级雇员在公开辞职中谈论公司环境所作的一种比喻,其本身不具有侮辱、诽谤之意。因此,被上诉人以曝光、“中国版某某”等字眼冠以标题时并无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故意。虽然某某事件产生的褒贬影响力实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问题,但被上诉人利用某某事件在银行业内的轰动效应,将同为银行从业人员的上诉人行为与之联系在一起,以期达到相关部门或社会公众予以重视的目的,确实会对上诉人产生一定影响,本院对此予以特别指出并批评,望在以后的新闻报道中予以注意。上诉人称涉案文章给其造成不利影响,但对该节主张,未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徐A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羊焕发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代理审判员 董礼洁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