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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法定代表人f。 上诉人a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法定代表人f。
上诉人a因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涉案《AFA墙体装饰构件购销合同》内容分析,本案应为加工合同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而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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