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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1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顾奕、杨某某与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及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在丙方居间下,乙方购买甲方位于本市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20万元(甲方净到手),乙方为表示购买诚意,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10万元作为购买意向金。该意向金是丙方受乙方委托,前往甲方处洽谈上述购买条件的确认凭据。甲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应将定金直接付给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号均视为已交付甲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签署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次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内到丙方指定地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补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协议另对甲、乙、丙三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作出了约定。同日,杨某某收到张某定金10万元并出具定金收据。2013年5月14日,出卖方杨某某作为甲方、买受方张某作为乙方、居间方上海申晖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作为丙方签订《解约协议》,《解约协议》主要内容:在丙方居间介绍下,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系争房屋相关事宜,甲、乙、丙三方于2013年2月24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且甲方已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10万元。后由于甲方明确向乙、丙表示将不再继续出售系争房屋。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解除该协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意见:一、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该协议;二、甲方同意乙方将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双倍返还,甲方同意于2013年5月15日18时前将定金计10万元转入乙方账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张某),违约金计10万元于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述帐号,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乙方定金及违约金,应当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甲方逾期未支付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自本协议应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当日内,支付丙方违约金计10,000元;四、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丙方违约金10,000元,应当向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甲方逾期未支付日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自本协议应支付违约金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五、甲、乙双方确认,本《解约协议》签署后,若甲、乙双方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有关联的人再行达成买卖交易的,视为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当分别按照协议约定成交价格的1%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之后,杨某某如期将定金10万元返还张某,另10万元杨某某未支付,故张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杨某某按定金罚则约定向张某支付10万元;2、杨某某支付张某滞纳金4,000元(自2013年6月11日暂计至2013年6月18日为4,000元),实际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杨某某在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所达成的《解约协议》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与法无悖,故杨某某应按照《解约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务的支付义务,杨某某未按照《解约协议》的约定双倍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仅返还定金10万元,故杨某某除另应支付10万元之外,还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二、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支付张某滞纳金(以人民币1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是考虑被上诉人的要求才取消房屋买卖合同,其在《解约协议》上签字主要是为了取回扣押在居间方的房产证,实属无奈。事后其已经返还被上诉人定金,故不同意再支付10万元及滞纳金。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张某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居间方签订的《解约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上诉人仅向被上诉人返还定金10万元,未支付另外10万元不符合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据此主张1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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