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58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858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以个人原因分四次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112,000元(币种下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借款期限,部分借款约定了利息。但被告未能遵守承诺如期偿还任何一笔借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2,000元,支付利息4,800元,按同期银行利率的150%支付本金2,000元的利息和本金1万元的利息,按年息24%支付本金2万元的利息和本金8万元的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四笔借款中2011年10月2日的8万元借款是帮朋友所借,其它借款无异议。同意归还32,000元的本金和利息,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同意归还8万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1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好朋友胡某2,000元,暂借一个月。2011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好友胡某2万元,暂借四个月,按每月一万元利息为200元归还。2011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好朋友胡某8万元,暂借2个月(每月一万利息200元)。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好朋友胡某1万元,到月底归还。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任何本金,也未支付原告利息。现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及案外人陈某某的证明,来证明2011年10月2日借款8万元系为陈某某所借。原告表示被告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表示陈某某和原告不熟,故由被告出面书写了借条,并将8万元转交给了陈某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其书写借条及双方的陈述为证,被告应及时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2011年10月2日借款8万元系为案外人所借,被告的抗辩意见也和被告书写的借条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2,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的借款,逾期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条中约定了利息的,可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112,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800元;

二、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10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及本金人民币1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胡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及本金人民币8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1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1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320元,共计人民币3,035元(原告已缴),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衍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惠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