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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06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巢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06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汤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巢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衍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于1978年7月退役后进入某厂,1981年12月进入某店工作。1995年5月23日某店和某百货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被告,原告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被告。2013年1月3日被告发布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该方案对原告极不公平,为此原告多次提出异议,但均无果。2013年5月18日原告迫于无奈与被告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现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74个月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29,718元(币种下同);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社保补贴64,109.2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奖励费1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依据被告出台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既可选择内部退养至退休年龄,也可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本人月工资和尚存工作年限计算其补贴。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的各项补偿标准均按安置方案操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威胁、胁迫的情形。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8年7月从部队退役后,进入某厂工作,于1981年12月进入某店工作,此后某店合资经营成立了某公司即被告,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系无固定期限员工。因淮海路商业格局调整,被告拟对员工分流安置,于2013年1月3日发布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明确:公司将奉行“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准则,以人为本,平等协商,自愿选择,公正公开”的原则,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选择保留现劳动关系实行内部退养,按2012年度本人实发收入,月平均发放,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或选择自愿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月工资×尚存工作月计发补偿,另根据尚存工作年限每年补贴2万元,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方案还规定在期限内签约的职工可获奖励费1万元,从2013年1月7日起开始办理签约,2月1日起执行,2月28日结束。原告2012年度月均收入为5,807元。2013年5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1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行补贴35,000元,支付奖励费8,400元,合计142,121.89元。协议第六条载明双方无任何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将相应款项于2013年5月22日支付给了原告。

2013年6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无效;2、被告支付原告429,718元经济补偿;3、被告支付原告64,109.28元社保补贴;4、被告支付奖励费差额1,600元。2013年8月2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录音资料、职工登记表、员工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职工安置方案、解除协议附件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也按协议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现要求确认该安置协议无效既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也无相应事实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双方协议约定的款项均按分流安置方案列明的计算标准计发,并无不当,且协议也约定了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社保补贴和奖励费,既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衍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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