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n 原审被告c 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翔峰路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