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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殷为业,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殷为业,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猛,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926.50元,准予上诉人姜**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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