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殷为业,上海市虹口区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宗猛,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926.50元,准予上诉人姜**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 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