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汪伟敏,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曼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文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某于201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78.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39.39元,由上诉人叶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闻淙 代理审判员 许 京 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璐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