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丁佳,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海,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1,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冯2,女,1952年出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1964号







原告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丁佳,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海,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1,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冯2,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冯1,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冯2,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冯1,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被告冯3,男,1955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徐**与被告冯1、被告冯2、被告冯2、被告冯3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鲁宁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代理人丁佳、孟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1、被告冯2、被告冯2、被告冯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佳、被告冯1即被告冯2和被告冯2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冯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告居住的本市31号房屋系原告父母所遗留的私房,2012年10月24日,该房因屋面桁条软、房屋下沉、倾斜、地坪渗水等原因,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险房屋。被告在本市龚家宅路221弄30号与原告相邻的房屋屋顶上,搭建有鸟棚一间,该鸟棚产生的噪音、异味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且鸟棚影响了原告的房屋承重,故要求四被告拆除上述设施。

被告冯1、冯2、冯2共同辩称,本市30号房屋系被告冯1、被告冯3父母遗留的私房,该房屋内的户口为二人,为被告冯3和被告冯2,现该房由被告冯1、被告冯2、被告冯2一家人居住。30号房屋顶部的鸟棚系冯1搭建,已有4年,现用来饲养鸟类,对原告并无影响。鸟棚搭建在31号房屋的中部,对原告30号的墙体承重并无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3辩称,31号房屋系冯1、冯3父母所遗留的私房,本人的户籍仍在该房内,冯1搭建鸟棚时,征得过本人同意,系争鸟棚对原告并无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市闸北区31号房屋系原告父母遗留的房产,原告居住在该址。本市闸北区龚家宅路221弄30号房屋系被告冯1与冯3父母遗留的房产(现该房屋的部分部位归街道管理),被告冯1、冯2、冯2一家居住在该址,该房屋内户籍二人,为被告冯3和被告冯2。30号房屋与31号房屋相邻,共用一堵隔墙。2010年前后,被告冯1在30号房屋屋顶中部与31号相邻部位,搭建了一间鸟棚,用于饲养鸟类。现原告以该鸟棚影响其生活和房屋安全为由,要求四被告拆除。

另查明,2012年10月,有关部门出具了私有危险房屋认定书,认为该处“屋面桁条软,房屋下沉、倾斜,地坪渗水”,认定为危险房屋。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私有危险房屋认定书、私有危险房屋督修通知书、原扩原建申请表、本院的调查笔录、被告提供的户口本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本市30号屋顶与31号房屋相邻处搭建的鸟棚,确增加了双方共用隔墙墙体的承重,对于原告居住的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拆除,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不同意拆除的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1、被告冯2、被告冯2、被告冯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本市闸北区龚家宅路221弄30号房屋顶部的鸟棚及附属设施(相关费用由被告冯1、被告冯2、被告冯2、被告冯3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冯1、被告冯2、被告冯2、被告冯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杰
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
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