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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86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
(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86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之后,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截至2013年6月4日,被告拖欠透支款本金、利息、延滞金及其他杂费计人民币17,564.72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欠款及自2013年6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延滞金及其他杂费(按《某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规定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对滞纳金计算部分约定不明为由,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等计人民币16,439.82元(其中本利和为人民币15,876.67元)。
  原告就其诉称提供证据资料如下:某卡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附件(信用卡章程及客户协议)、信用卡帐户交易明细表(信用卡系统查询记录)、催收凭证。
  被告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未表示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透支欠款人民币16,439.82元;
  二、被告李某归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3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债务日为止的透支利息(计算方式:15,876.67元×0.0005×天数)。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56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立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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