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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5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563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闻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系再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563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闻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旭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系再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长期在外,现因吸毒而被强制隔离戒毒,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与前夫所生之女李某某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闻某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系再婚,原告与前夫于1997年9月26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目前,被告因吸毒而在上海市第三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在于感情。被告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已严重影响到了夫妻间的感情。现原、被告对离婚取得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女儿李某某系原告与前夫所生,现双方均同意李某某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闻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张某某所生女儿李某某随原告张某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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