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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51号 原告包某。 被告张某。 原告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51号

原告包某。

被告张某。

原告包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双方了解不够,经常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导致原告难以与被告继续生活。双方自2003年开始同室分居,上次判决不离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被告经常用言语刺激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尚佳。原、被告从未分居。现在双方年纪都大了,希望原告珍惜双方的感情来之不易,共同相伴到老,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11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原告再次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再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包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某 书记员 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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