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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41号 原告魏××。 委托代理人汤容滨,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原告魏××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云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41号

原告魏××。

委托代理人汤容滨,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东华,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

原告魏××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云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容滨律师、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也没有好转,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辩称,原告所述非事实,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是共同生活的,均往好的方向努力。己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等琐事发生争执,致双方感情逐渐疏远。2012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双方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合,希望双方念及以往多年的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魏××要求与被告黄××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云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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