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 原告尚君。 被告沈某。 原告尚君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君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君诉称,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5495号

原告尚君。

被告沈某。

原告尚君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君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君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在同一工作单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原告怀孕,双方于7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一再欺骗原告及家人,双方发生争执,致原告大出血,孩子流产。双方7月底分居至今。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沈某辩称,双方刚结婚,有夫妻感情,被告会加强与原告沟通,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于2013年7月底分居至今。审理中,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睦,主要系双方在处理家庭生活矛盾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谅互让所致,但并未达到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尚某要求与被告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尚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某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