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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 童A。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童B。 被告童C。 被告童D。 原告 童A与被告童B、童C、童D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A之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告童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B经
(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50号

原告 童A。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童B。

被告童C。

被告童D。

原告 童A与被告童B、童C、童D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A之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告童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被告童D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A诉称,被继承人童E系原告童A的父亲,其生前与被告童C共同拥有本市某室房屋。2000年12月26日,童E立下书面遗嘱,后办理了公证手续,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部分指定由童A继承。2012年1月12日,童E报死亡。现童A要求按童E的遗嘱继承并与童C共同共有本市某室房屋。

被告童B与童C辩称,原告童A所述之被继承人童E之遗产与立遗嘱情况均属实,同意按童E的遗嘱由童A继承本市某室房屋中属于童E所有的产权部分。

被告童D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童E与妻子胡某共生育了童B、童F、童C、童A四子女,童D系童F的女儿。1996年1月24日,胡某报死亡。2000年8月10日,童E与童C取得了本市某室房屋的产权。2000年12月26日,童E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拥有之本市某室房屋的产权部分指定由童A继承。2001年1月4日,童E就其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2011年11月25日,童F报死亡。2012年1月12日,童E报死亡。

上述事实,有童E、胡某、童B、童F、童C、童A的户籍证明,本市某室房屋的产权证,童E的遗嘱与公证书,童B、童C、童A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童E通过立下书面遗嘱与办理遗嘱公证将其拥有的本市某室房屋的产权部分指定由童A继承,体现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童A要求按童E的遗嘱继承房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某室房屋归童C与童A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与公告费用人民币560元均由童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童B与童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童A与童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孙欣尉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赛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