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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29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2991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2991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自由恋爱,2007年7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陆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引起争执。2012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2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嗣后,双方仍旧分居生活,原告遂再次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登记摘要、(2012)金民一(民)初字第4030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被告猜疑其有外遇而引起争执,但无其他矛盾。虽然本院于2013年1月7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但原告亦未能举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证据。因此,本院难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加强沟通、互尊互爱,相信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褚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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