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9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孙某某,女 被告徐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910号

原告孙某某,女

被告徐某某,女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被告为借款经原告技校同学介绍与原告相识。2013年2月,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同意并通过转账完成了交付。被告则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上予以了填写。借条约定借期一个月,期满,被告未兑现。至今,被告仍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3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2013年3月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条和原告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各一张,证明被告借款和原告借款交付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借款经原告同学介绍相识。2013年2月1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了逾期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原告通过转账交付了借款。现原告以被告分文未还而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请,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按约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因其违约金标准在法律规定上限内,与法不悖,本院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3年3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5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