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4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426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众旺苑109号301室。 原告XX公司诉被
(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2426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众旺苑109号301室。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26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物业管理费2,926元及违约金2,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2,926元。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上述欠款的违约金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XX








代理审判员 苏 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园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