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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7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714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714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 原、被告在小区打牌时相识。2011年8月,被告陈某某以其子结婚需资金装修住房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为被告平时为人大方且之前向原告零碎的借款都能及时归还,故原告同意出借并现金全额交付。被告则在原告从其朋友处取得的格式借据上予以了填写。当时,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即还,但未兑现。至今,被告仍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4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2013年6月2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贷之实并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小区打牌时相识。2011年8月9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了借款和逾期还款的利率均未银行贷款利率4倍。现原告以被告分文未还而而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请,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原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按约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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