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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0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020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020号

原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是关系很好的朋友,被告曾经送患高血压的原告去医院。2011年5月,被告以替儿子装修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被告称其儿子2011年8月份退役时有笔退役金可用作还款,原告念及被告为人同意出借并现金全额交付,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申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申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贷之实并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2011年5月16日,被告申某某因需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载明:“申某某借刘某某人民币陆万元整 2011.5.16 借款人申某某”。现原告以被告分文未还而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主张应有相应证据支持。借贷案中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意、借款来源及借款交付凭证。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万元的诉请仅提供了借条原件一张,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至于借款交付证据原告未能提供,因被告未到庭抗辩,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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