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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56号 原告林某某,男 被告罗某某,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 原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856号

原告林某某,男

被告罗某某,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 原告开棋牌室、咖啡馆,被告从事古董字画生意。2005年被告至原告处玩而相识,之后双方经常来往成为关系很好的朋友。2010年7、8月至2011年2月期间,被告为其生意周转向原告数次借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大部分借款原告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交付。每次借款被告都立有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日,届期,被告未兑现,只是将若干到期债务凑成整数,合并出具了三张借条,同时作废了原来的零散借条。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音讯全无,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罗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三张,证明被告借贷之实;2、银行明细若干,证明部分借款交付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识多年的好朋友。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各出具10万元借条一张,2011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三张借条均约定了还款日。届期,被告未还款。原告因此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的诉请,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和若干银行明细佐证,并坚持其已全额完成了交付,故对原、被告间的40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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