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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6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684号 原告蔡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 原告蔡某与被告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
(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684号



原告蔡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

原告蔡某与被告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忠吉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之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被告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6月,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月27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电子转账形式将10,000元转入被告帐户。

审理中,被告辩称,被告系原告(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当时原告承诺被告辞职给予离职工资等补偿款计10,000元,被告在收到该款当天就写了辞职信,故被告收到的该款是原告给被告离职后的补偿款,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则坚持己诉,并表示该借款系原告个人账户转至被告账户, 亦否认被告有关的补偿款的辩称。

综上,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之诉请,由被告收到原告的款项即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予以佐证。被告之辩称,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该款确系原告支付被告离职的补偿款,故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俞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忠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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