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钟红霞,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进元,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晗,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旭,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为人,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其他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代理审判员 张雪静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