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x。 委托代理人袁春松,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李建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原审第三人朱xx。 原审第三人陈x。 委托代理人朱xx 原审第三人朱xx。 委托代理人朱xx 上诉人朱x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审价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上诉人朱x。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