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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16号 原告刘a,男。 委托代理人陈a,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a,女。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a与被告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恩健适用简易程序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16号

原告刘a,男。

委托代理人陈a,北京市A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a,女。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a与被告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恩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a及其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徐a及其委托代理人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a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自由恋爱一年后于2007年6月9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8日生下女儿刘b。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可好景不长,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脾气性格以及生活习惯不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尤其被告心胸狭窄,脾气暴躁,喜欢走极端,并且有严重的疑心病与暴力倾向,除了找私家侦探跟踪记录原告的行踪外,还经常言语攻击并伤害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原告发现被告与男性私下交往过密,夫妻之间毫无感情可言。婚后被告收入较不稳定,原告每月除了负责家庭开支,还要负责房贷,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甚至打伤原告及原告父亲。原被告现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的房屋内,该房由原告于2010年11月23日所买,首付款系原告变卖浦东新区成山路婚前个人房产所支付,贷款部分也是由原告负责还款。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b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给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女儿十八周岁止按照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3、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a辩称,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被告处处照顾原告,包揽家务。原告所称感情基础薄弱,与事实不符。原告指责被告找私家侦探,与男性私下交往过密,严重歪曲事实。婚后被告一直有正常工作,被告将收入共同用于家庭开支。莲花南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相识,2007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8日生育女儿刘b。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2013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多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报警单、询问笔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有一年的恋爱时间,应相互了解,建立起相应的感情基础。原告的诉称理由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指出,原被告的父母不应过多参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避免婚姻矛盾引发家庭矛盾,原被告应对自己的婚姻负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a要求与被告徐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练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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