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4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445号 原告严XX。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 原告严XX与被告倪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X的委托代理人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7445号

原告严XX。

委托代理人温志维,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

原告严XX与被告倪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X的委托代理人温志维、被告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XX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后于同年10月19日又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对18日的离婚协议进行补充和部分变更,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离婚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钱款,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宝来汽车补偿款2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倪XX辩称,车辆是去年其弟弟去变更的,离婚后过了一年才让其弟弟办理了车辆变更手续,并不是其本人变更的,其户口簿也拿不到。登记离婚和登记离婚前一天的两份协议其均认可,车辆应该离婚后马上就过户,现在时间拖得太久,导致汽车卖不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1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其中“共同财产的处理”的内容为:“1、房屋,现有XX佳苑37号602室,现协商归严XX和YY所有,所有家具、家电归女方;46号402室归男方和女儿所有,所有家具、家电归男方;离婚协议生效后,不得干涉对方生活。2、汽车,现有一辆宝来汽车归男方所有,女方必须协助男方变更,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20,000元正(整)。3、所有存款包括基金和股票和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女方所有,男方离婚以前工程款收回后,给女方一半。”次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一、婚生女倪YY离婚后随女方共同生活,监护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壹仟元,每月5日由男方直接支付给女方,以收条为证,生活费付到女儿工作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双方各承担50%。二、家电、家具等财产归女方所有。三、各自生活用品各归己有。四、各自名下存款和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各归己有。五、应收款壹拾万元,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收回,收回后双方各得50%。六、双方无共同债务。上述《离婚协议》中的宝来汽车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已经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补偿款20,000元,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递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案被告与原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宝来汽车的处分,同登记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不明显冲突,且被告也并无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车辆已经按约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也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XX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严X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倪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闵浩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 媛

责任编辑:介子推